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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10月19日-10月23日)全年利润预计超过300万元,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问: 固定资产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突发故障等原因,想提前报废,所发生的报废损失,能否申报扣除?





答:可以的。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上述固定资产提请报废,不属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列举的清单申报内容, 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单位为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缴预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医疗保险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收到借款利息收入,请问,能否享受1%的征收率,如何计算缴税?





答:可以的。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减按1%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供应商被列为走逃(失联)企业,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可有什么补救措施? 




答:据相关规定,供应商被列为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您如果取得了上述发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如果您是A级纳税人,可以先申请再处理。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如果您未及时提出申请或者纳税人信用不是A级,进项税额要先转出,再申请核实。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问:我公司去年是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前三季度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预计全年的利润会超过300万元,请问,是否今年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了? 






答:如果您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元,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您全年的会计利润超过了300万元,但是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四季度已到,建议您关注上述指标,提前进行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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